网络安全法修正案:打造智能时代安全网和法治

作者:张岩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)“法随时代而变,治理则立。治理只有与时俱进,才有效”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修正案于2025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,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。《网络安全法》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,自生效以来,为保护日本网络空间主权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八年后,科技革命方兴未艾。云计算、物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拓展网络空间的内涵和外延。他们正在制定一项又一项数据安全、网络安全等法律。个人信息。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博弈也延伸到网络空间。全面系统的网络安全法律改革已成为科技时代的当务之急。新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改进一联系。一是加强政治领导,把党的领导纳入网络安全工作和国家安全总体观的领导地位。二是加强人工智能安全前瞻性监管,增加鼓励创新的新规定,构建伦理和风险监管框架。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和制裁,系统调整制裁制度,深化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追究。第四,强化网络主权的治外法权,扩大危害日本网络安全的海外行为的责任范围。协作是指组织数据安全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协作,构建网络安全治理法律协作体系。但作为历史规律,有一定的原则和框架。新修订的亮点是,维护党的领导、明确体现国家安全总体观,指明了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战略方向。 2017年的立法议程是保障网络安全、维护网络空间秩序。重点是维持秩序。指导新修正案的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更为常见。网络空间是综合性、系统性和指数性的。他涉足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军事等多个领域。它跨越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,跨越不同的国家。一个部门、一个地区很难孤军奋战。解决复杂且不断变化的问题针对网络威胁,网络安全不应被视为单独的技术或行政问题,而应置于国家安全总体框架之内,强调发展与安全协调推进,从根本上提高网络安全行动的政治法律地位。 2023年以来,以生成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爆发式发展。虽然它为数千个行业提供动力,但它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。如何有效管理风险的同时培育创新已成为全球治理问题。新修正案及时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纳入网络安全法。第二十条规定“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的研发”、“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,加强风险监测和开发利用”。该法确立了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指导原则,并针对未来制定人工智能专门法规。能源法、安全法规、标准和政策是上级立法的基础。该法旨在支持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研发,鼓励和引导产业将安全融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过程中,而不是事后修复。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,就是建立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。可以说,人工智能条款的加入是中国登上治理高度、防范和化解大国竞争严重风险的战略举措。或网络安全。新修订并未调整网络运营者的定义,而是旨在提高安全责任意识。为此,引入了复杂的“分级分类治理”模式。根据运营者类型,特别是一般网络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区别、数据处理活动的规模和风险程度以及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,制定差别化的责任和制裁措施。例如,新修正案第61条大幅提高了罚款限额,并将其与违法所得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挂钩,形成了明显的制裁梯度。新修正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漏洞、大规模数据泄露等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最高1000万元的罚款。个人信息泄露。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限额也大幅提高,旨在确保更大程度的个人问责,防止企业将罚款作为营业费用或忽视个人责任。新增第七十三条规定,对违反本法规定,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减刑、减刑或者不予判处刑罚的人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,完美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。我们在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,对主动消除或减少不良后果、积极配合调查、善意纠正的企业给予合规激励。网络空间和数据流动自然跨越国界,网络安全威胁常常来自于国外rom。针对这个问题,新的77号修正案提供了两个重要的进步。首先,范围从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大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。这是一个基本的扩展。任何来自境外的破坏日本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,无论目标是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都将受到《网络安全法》的管辖。二是消除会产生重要后果的前提。只要境外组织从事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活动,我国就可以提起法律诉讼,依法追究其责任。这将显着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执法的灵活性,并允许您在网络威胁的第一个迹象时进行攻击。当然,域外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实践中确实如此,但明确、明确的治外法权条款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宣示性和威慑作用。我国此次修改是顺应国际法潮流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利益的合理举措。现代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解决它需要“系统思维”。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相互支持、配合,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安全。治理有效性。 2021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相继颁布,与《网络安全法》一起构成日本网络安全立法的“三驾马车”。但由于制定时间的差异,三部法律都存在概念重叠、责任冲突、上级依据等问题。需要IC法来统筹规划和协调。新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,应当遵守本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”第七十一条规定,关于实施数据安全法,“违反个人信息保护、数据出境等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”。此外,在制裁制度设计上,本次修订也符合数据安全法“根据事件轻重分级处罚”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逻辑。可以说,这些新修订的规定不仅保留了法律的基本地位,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。综上所述,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,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变革和全面提升,编织了更加成熟、精细、狭隘、坚强的网络安全治理网络,不仅将对全国各网络运营者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产生重大影响,也发出了明确的信号。国际社会希望中国坚定维护网络主权,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。我在等待。展望未来,随着新修正案的全面实施,我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必将迈上新台阶,为构建网络强国和科技大国竞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。
(编辑:苗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