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版《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办法》发布。

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和及时检验是国家铁路局的法定职责之一,对于提高铁路产品质量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国家铁路局近日修订了《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宣布自3月15日起施行。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为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监管效率,保障铁路安全稳定运行,本次审查重点针对产品抽检和结果处理中未解决的问题。据了解,最新《办法》进一步提高了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标准。例如,总则明确规定“监督检查”。抽查和抽查应当按照铁路特定产品检验检测细则实施,实行抽样检验分离制度。抽检人员除现场检查外,不能对抽检产品进行检验工作。”在产品抽检过程中,量尺进一步细化。该办法规定,因停产、停产等原因无法抽检的,生产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生产、销售记录,抽检负责人必须如实记录情况,并通过抽检机构报送国家铁路局。《办法》还包括了抽检人员不准抽检的情况。包括:抽检产品数量不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要求的。被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或仅供出口,且出口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有其他规定的。如果产品或包装中包含“原型”、“加工中”或“样品”等字样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资源和成果处理的规定。例如,明确了含有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检测报告有5天的周转时间。如果生产企业隐藏、转让、出售或处置初步样品,新的测试将被取消,初步测试结果将成为最终结论。对于宣传为不合格的产品,不应使用库存产品。
(编辑:杨淼)